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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驴友身亡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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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9: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8岁的驴友江华(化名)3月18日跟队穿越十八重溪腹地,不幸坠崖身受重伤,尽管同行驴友全力施救,江华仍因伤势过重殒命。   
       事件链接http://bbs.lvye.cn/thread-389381-1-1.html 江华(化名)匆匆走了,但是事情真的能就此了结吗?所有的责任和伤痛是否真的要这对晚年丧子的父母承担?
       穿越活动公告后挂着“免责声明”
  记者在某户外网站上找到了“3月18日十八重溪腹地穿越活动公告”,该公告中有一则免责声明,指出:“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能自行承担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属结伴同游性质,自愿参加;参加者已认识到户外活动的风险,自助活动风险自负,一切意外与群及领导无关,组织者和领队均不承担任何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参加者放弃对同行的组织者、领队和队友的索赔权。参加者必须个人自行购买有关意外伤害等保险后参加。”
  声明还指出,“活动开始后,该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本次活动。”
  对此,郑女士十分不解,作为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应该为同行的队友负起责任,而不是以网络上的一则免责声明逃避责任。
  业内人士:风险自理是圈内规则
  昨天,记者联系了组织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起人“野狼”,对于此事他表示不愿接受采访,但他在论坛中给予了解释。
  昨日下午,某户外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关于3月18日十八重溪事故”的帖子,发帖人“福州野狼”在讲述事发经过的同时,再次表示这是一次AA制自发活动,所有人平摊所有费用,完全是因为对户外的爱好大家集合到一起的,不存在盈利。此外,发生意外的时候大家尽最大努力进行了救助,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求救。在组织活动时,他已发布了“免责声明”,提醒参加者佩戴安全帽、自购保险。
  他还称,现已和江华家属协商,积极配合家属处理善后事宜,今后还将给予江华父母长期关爱。为此,队友“石头”也表示,由于江华的父亲也是一名“驴友”,目前家属并没有要求赔偿。“石头”说江华坠崖并非人为导致,看着队友在面前停止呼吸,他很难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驴友”解释,此类AA制活动只有在相互熟悉的“驴友”中才会组织,发布活动时也会发布“免责声明”,一旦出现意外后果将自行承担。在圈子里,这是被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但是法律是否认可还不清楚。
  焦点答疑>>
  免责声明是否能免责?
  昨日下午,福州归一律师事务所李治平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声明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某户外网站所发出的这则免责声明仅是一个提醒,并不是合同。”
  另外,李律师说,参加者作为成年人,应该去考虑将承担的风险,他认为,即使家属告上法院,可能也无法获得赔偿。
  领队、发起人是否担责?
  这主要依据领队在造成伤害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领队的行为和驴友的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为民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龚律师认为,此次活动在AA制背景下,临时团队中的个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每个参加者都应自负其责。而作为参加者,明知道有风险仍愿意去参加,说明已经认识到了警示,在遇到风险时,要自己承担。另外,他还说,组织者在此次活动中并没有获利。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尽管队员之间有相互帮助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
  另外,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世锦也表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要预见探险的风险,虽然实行AA制,且没有从中获利,但组织者要针对免责声明中的相关内容,对参加者进行审查。
  户外遇险如何理赔?
  出行前,驴友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帮助。
  据福州一保险公司业内人士介绍,探险活动属于高危户外项目,人身伤亡风险大,而参与者较少,保险公司从保险理赔机理和营利性角度出发,一般不会设计专门针对此类风险的商业性保险产品。
  针对此类问题,他认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尽量减少户外风险和损失:“驴友”主动选择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产品;“驴友”应减少探险项目,或者选择有资质、经验丰富的户外公司、领队等提供服务;“驴友”应当遵循项目规划和相关立法;相关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救援基金,适当减轻救援负担;特别提倡民间基金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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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驴友”意外死亡亲属获适当补偿
  2006年7月7日,梁某在网上发帖,邀请网友探险旅游,费用AA制。9日早晨,由于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网友骆某遇难。
  骆某父母将梁某及同行队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赔偿16.3万余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万余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2月,广西南宁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某补偿已故“驴友”骆某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法院认为,梁某不存在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上诉人作为当事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郑州“驴友”坠崖身亡赔偿被驳回
  2010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李某报名参加网友“戈壁青石”组织的“金秋北疆”自助游。8月15日早上,李某与队友到达一个当地人叫老黄的地方时,因山路湿滑,不慎跌落30米深的悬崖殒命。李某家人将“戈壁青石”等15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平原则”,赔偿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2011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状告领队“戈壁青石”及同行队友一案,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发表于 2012-5-16 22: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17 01: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今天课堂上我问小明,圆明园是谁烧的?他居然说不是他烧的。
小明家长:老师,我们家小明从不说谎的,他说不是他烧的就肯定不是他烧的。


发表于 2012-5-17 0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呗。。。啥时候能个人承包一段呢
发表于 2012-5-17 06: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哀悼逝者后!这种事情以前发生多次,以后还必将再次发生,于法于情谁知该咋办?。。。
发表于 2012-5-17 1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没盈利是关键。,
发表于 2012-5-17 14: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成年人,谈不上谁负责,驴行吗!
发表于 2012-5-17 16: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好像家属都没有什么争议,咱就别讨论了。
发表于 2012-5-17 19: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17 2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过法院判决案例的,发起人无责。
发表于 2012-5-18 03: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套用一句股市的话,“户外有风险,出门需谨慎”。如果是真实的AA活动,自负其责,但如果有商业盈利行为,那么经营者或者盈利者就要承担责任。很简单。相关链接里头距离赔偿的案例,我个人看法,一审法官是明显的于法无据,二审也是和稀泥。民事责任首先强调过错原则,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就是无过错者不负责。AA出行,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对自己负责,同行伙伴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更没有赔偿的道理。
发表于 2012-5-18 0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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