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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先赔游客体现私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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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9: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暑期旅游炙手可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8月2日,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侵权责任法,提醒游客注意维权。
法官提示1
先赔游客体现“私权优先”
违约、财产丢失、安全受损……类似问题,旅行社不仅要面对游客的索赔起诉,很可能还要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一旦两者的数额超过旅行社的偿付能力,一些小旅行社考虑到今后的生存问题,往往先支付罚款,然后以财产不足为由拒绝赔偿游客。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即旅行社要先支付游客的赔偿款,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2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驴友”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
自助游警示:组织者“免责条款”不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解释,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法官提示3
游客被断木扎伤可索赔
游客登山时被折断的树木所伤,以前一直属于“难判”的案子。侵权责任法做出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该法条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不好举证不能获赔的问题。不过,游客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证据。
管理人若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可以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的,管理人也可免责;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玩耍时,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发表于 2012-2-4 21: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免责声明似乎 可以不写了?
发表于 2012-2-4 23: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生命,从自己做起!
发表于 2012-2-5 01: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起见,多写两笔少点儿事儿
谁知道这免责到底有多少人知道,不如活动中说明来得直接
发表于 2012-2-5 03: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免责声明在合同法里本来就是无效的
007
发表于 2012-2-5 04: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玩自己的吧,发什么活动???
发表于 2012-2-5 06: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以后活动还是谨慎为好!
发表于 2012-2-5 08: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生命,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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