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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野长城,关于箭扣,关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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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03: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怎么的,最近好多攀爬箭扣长城的帖子异常火爆,大家都热衷于去在我们伟大的长城上留下自己的足迹,这证明了什么呢?是勇猛?是体力?是胆识?亦或是想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画上浓重的一笔?



长城已经被血雨腥风洗礼,她再也经不起更多的践踏和攀爬,让我们用自己的行动去爱护她吧。



爱护长城——拒绝攀爬野长城

珍惜生命——拒绝攀爬野长城


发表于 2011-12-11 04: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怀柔长城介绍

怀柔区境内长城全长61.5公里,跨越4镇22村,是北京野长城较为集中的地区。其中,公众熟知的黄花城、箭扣、北京结等段都在怀柔境内,箭扣长城还有“中国长城看北京,北京长城看怀柔,怀柔长城看箭扣”之说。
发表于 2011-12-11 04: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长城措施

1、怀柔野长城的保护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公众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虽然已经颁布实施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攀爬野长城是被禁止的违规行为,但由于野长城保护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攀爬野长城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有效改善,部分长城段私爬现象甚至愈来愈严重。为保护位于雁栖镇的箭扣长城,当地政府除了在每条通往箭扣长城的路口用铁丝拉网外,还组建了20人的长城保护监管员队伍,每天到长城上和长城边巡视,劝阻游人不要攀爬野长城。

2、怀柔雁栖镇文化服务中心的杨女士表示,箭扣长城为野长城,属于历史悠久的文物,存在危险,山上也没有避雷针等安全设施,因此禁止攀登。目前,在箭扣长城经过的村落,都设有双语禁登标牌。而箭扣长城所在地西栅子村内,有专职和兼职的长城管护员,劝阻游客攀登野长城。游客进入西栅子村时,需要进行身份证等信息登记,“一方面起警示作用,如果出现意外,也可以获知遇险者的个人情况,方便救援。”

3、2005年7月,怀柔已将黄花城长城主要登城券门和通往箭扣长城的路口全部封堵或安装防护网,17个出入口共用铁丝4150米。黄花城长城每个券门用一块高2.4米、宽1.2米的竹胶板封堵。箭扣长城的5个路口都用铁丝编成的铁蒺藜拉网封住,铁蒺藜之间的宽度为20至30厘米,游人无法穿越。

在当地政府对野长城拉网保护的同时,对黄花城长城的分期修缮也正在进行,二期修缮工程预计今年10月份竣工。据悉,这两处野长城何时解封,还要看相关部门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

据悉,怀柔区日前专门成立了“保护修复长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保护修复万里长城怀柔段的意见》。区文委与长城沿线的各镇乡、长城沿线村层层签订了《长城保护管理协议书》。

怀柔区内野长城以黄花城和箭扣最为著名,但这两处长城均为未正式进行开发的地段,由于地势险峻,每年慕名攀登者络绎不绝,时有伤亡事故发生。今年以来,文物执法人员已劝阻欲登长城的游客5000多名。
发表于 2011-12-11 05: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年事故

2004年9月18日晚7时左右,8名北大学生在攀登怀柔涧扣长城返回途中,欲寻找近路而迷失方向困于山间。

2005年6月,西城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女员工宋某,独自爬行怀柔箭扣长城时跌落悬崖,不幸身亡。

2007年1月6日 北京3名人员迷路夜宿箭扣野长城上。

2009年6月13日下午2时许, 5名游客爬箭扣野长城时遭遇雷击,其中一对夫妇当场身亡,另3人受惊过度,被困野长城上。

2010年1月11日,遇险2人,遇险原因:雪天夜宿,鞋被冻住
2010年5月2日,遇险18人,遇险原因:迷路、体力不支、有儿童
2010年9月5日,遇险4人,遇险原因:滚落城墙昏迷。

2010年10月23日,遇险1人,遇险原因:突发心脏病,死亡

2010年10月30日,下午16点左右,一男子失足跌下箭扣!

2010年11月1日,遇险1人,遇险原因:摔倒骨折。

2010月11日1日,遇险1人,遇险原因:被困悬崖  

2011年5月22日下午12时15分,七名人员被困,其中一名扭伤脚。

2011年9月12日19时39分,被困16人分别为9男7女,其中包括4名日本游客。

2011年10月1日下午,4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北京市怀柔区攀爬野长城时被困深山。
发表于 2011-12-11 06: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76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920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1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 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121起施行。
发表于 2011-12-11 06: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开发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我区境内长城总长61.5公里,自西向东横贯九渡河、渤海、雁栖、怀北4个镇,具有雄、奇、险、秀、美等特征,享有全国长城看北京,北京长城看怀柔的美誉,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多年来,区委、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长城保护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收到一定效果,但攀爬未开发长城现象仍时有发生,存在事故隐患并对文物造成了损坏。为进一步加强对未开发长城的保护和管理,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长城经过的九渡河、渤海、雁栖、怀北4个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城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辖区未开发长城保护管理责任;要逐级签定《保护长城管理责任书》,将长城保护责任落实到位;要做好长城附属设施及警示牌管护工作;要加强对长城管护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及时报告。

   
二、加强执法检查。区文委、区农委、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和区城管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擅自攀登或利用未开发长城的行为。特别是在旅游旺季,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与有关镇、景区密切配合,对重点地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三、广泛宣传教育。区文委负责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倡导爱我长城从我做起、保护长城人人有责,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旅游旺季和重点地段要进行重点宣传,同时配合执法检查进行适当宣传报道。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文委要建立长城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有关镇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监督,促进长城保护责任的更好落实。

             

                                                                                                                                                   
○○七年四月二十八
发表于 2011-12-11 07: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11 08: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召集点人,免费修复长城。
发表于 2011-12-11 08: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11 09: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11 10: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劲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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