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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游遇险 责任谁埋单?

已有 885 次阅读2011-1-1 16:11 |系统分类:随笔

  借车出游遇险 责任谁埋单?
  遭遇车祸,通常都是由违法操作的驾驶员承担责任,为何这起交通事故中,专业律师却一致认为,要驾驶员、出借车辆的车主和在车祸中受伤的乘客共同承担责任呢?事情要从一年前的一次组团出游说起。
  2009年10月,张大强、李晓明等8名好友计划一起到外地游玩。为了出行方便,张大强向客户刘中建借来了一辆可以乘坐多人的小客车。这次出游开始十分愉快,不料在10月7日返程途中,由李晓明驾驶的小客车撞上了高速公路边的水泥挡墙,导致车辆向左侧翻。
  这起车祸造成车内乘坐的张大强等人员一死三伤。高速公路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认定:李晓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轮胎抱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事故发生,李晓明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事故中受伤的张大强等3人以及死者的代理人分别将驾驶员李晓明和车主刘中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在案件开庭前,几名原告前来报社咨询。
  本报法援律师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因李晓明使用车辆不当以及刘中建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借用人,对借来的车辆应尽到足够的安全检查和注意的义务,但张大强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为此减轻直接肇事者李晓明的民事责任。
  对于律师的建议,张大强与刘中建均感觉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对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进行仔细辨析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有车辆驾驶员李晓明采取制动措施不当的因素,也与车辆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有直接的联系。刘中建作为车主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张大强等人使用,且未履行告知车况的相应义务,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借车人张大强的诉请,法院认为:由于出游车辆系向他人所借,从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出行前对他人车辆的轮胎、制动等进行安全检查实属必要,符合出行人员的共同利益,但包括张大强在内的所有出行人员均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故对各自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适当减轻侵害人李晓明的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车祸损失由驾驶员李晓明、车主刘中建承担75%,受伤乘车人张大强承担25%的判决,对车主和乘车人提出的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给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今日值班律师
  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 卞弘毅
  ■热线实录
  有约定就内部追偿
  陈先生:在单位当司机,开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车辆只有交强险,超额部分,单位让自己赔偿。单位做法是否有道理?
  律师:在单位开车是履行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承担。单位赔偿以后是否能内部追偿,要看司机和单位签的合同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有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可以进行单位内部追偿,单位也只能每月扣除司机月工资的20%,直至款项全部追偿结束。
(转载自百酷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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